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与被上诉人中**社旗县分公司(以下简称社**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社**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社民一初字第032号民事判决。郭**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杨**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社旗县人民法院(2014)社民一初字第03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社旗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10元,退还给上诉人郭**。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