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新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新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5)牧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赵**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赵**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赵**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