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鲁**与被上诉人中**社旗县分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社旗县人民法院(2014)社民一初字第036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鲁**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中**社旗县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杨**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社旗县人民法院(2014)社民一初字第03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社旗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10元,退还给上诉人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