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5)太民一初字第03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新乡**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新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新乡**有限公司预交2956元,减半收取1478元,由新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