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郭**诉被告郭**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对被告郭**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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