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某某与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陈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与被上诉人李某某、陈某某、陈**、马书粉及中国石油**司技工学校(以下简称技工学校)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5)洛**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人寿财险委托代理人房乾坤、被上诉人李某某法定代理人李**、被上诉人陈某某法定代理人马书粉及陈某某、陈**、马书粉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牛丽环、被上诉人技工学校委托代理人曾小*、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5)洛**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