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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洛阳开**限公司、洛阳开**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洛阳开**限公司、洛阳高**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李**不服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5)洛**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中,上诉人李**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463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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