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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源防爆电器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公司于2014年6月26日诉至济**民法院,请求判令:1、济源**公司返还货款54900元并支付利息;2、济源**公司赔偿损失并支付违约金15000元。济**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济*一初字第1863号民事判决,济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济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赵*,被上诉人河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4)济*一初字第186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电器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48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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