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与上诉人河**机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长民初字第1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张**与河南省**有限公司因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均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张**与河南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张**与河南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张**与河南省**有限公司各自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减半收取5元,分别由张**与河南省**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