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河南世**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世**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5)魏*一园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该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菅**,被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孟*均到庭参加诉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王*自2014年7月20日起到河**公司处工作。王*在办公室工作,试用期1个月。王*于2014年8月20日转正,转正后月工资30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王*因向河南**公司索要2014年12月至2015年5月的工资及相关社保待遇,于2015年5月14日向许昌市魏**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仲裁委员会于当日作出许区劳人仲案字(2015)第4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王*遂诉至本院。2015年6月12日,王*王*从河南**公司处离职。王*起诉后,河南**公司又向王*支付一个月工资。另查明,王*工作期间河南**公司未为王*交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及失业保险金。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王*自2014年7月份起在河南**公司处工作,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15年6月份,王*因河南**公司拖欠工资从河南**公司处离职,双方符合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王*要求解除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王*为河南**公司提供劳动后,河南**公司仍拖欠王*5个月工资,故王*要求河南**公司支付相应工资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河南**公司支付工资数额为3000元5个月u003d15000元。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王*经济补偿金为3000元。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王*要求河南**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河南**公司应支付的双倍工资为:10个月工资每月为3000元,共计30000元。因河南**公司未为王*交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及失业保险金,王*要求河南**公司补交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及失业保险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河南**公司应为王*补交自2014年8月至2015年5月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及失业保险金。判决:一、解除王*与河南世**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二、河南世**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工资15000元;三、河南世**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经济补偿金3000元;四、河南世**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双倍工资30000元;五、河南世**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王*补交自2014年8月至2015年5月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及失业保险金,所交金额及具体补缴月份以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算,应由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由河南**公司承担,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部分由王*自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交至河南**公司,由河南**公司连同用人单位承担部分一并交至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交失业保险金的滞纳金或利息按国家规定执行。案件受理费10元,由河南世**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河南**公司上诉称,该公司2014年12月已经停产,王*未向公司提供劳动,且自动离职,不拖欠王*工资,不应支持经济补偿金;王*不与公司签订合同,公司不应支持双倍工资,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诉讼费由王*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王*答辩称,王*提供了劳动,单位应发工资。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单位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根据双方当事人上诉、答辩情况,并征询当事人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原审判决河南**公司支付王影工资、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审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

本院查明

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2015年1月至2015年5月在河南**公司工作,河南**公司应支付王*上述期间工资,原审判决河南**公司支付王*工资正确。河南**公司上诉称其公司2014年12月停产以来王*未提供劳务,未提供证据支持,不拖欠工资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河南**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王*离职解除劳动关系,符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情形,原审支持经济补偿金正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河南**公司与王*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原审判决支付双倍工资正确。综上,河南**公司上诉理由均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备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