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邓州市湍**河居委会于组与被告于德*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于**邓州市湍**河居委会于组居民。被告于德川自2000年起,任邓州市湍**河居委会于组组长一职至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于**作为本案原告代表人的主体不适格,其不能代表邓州**办事处三**居委于组进行起诉,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邓州市湍**河居委会于组对被告于德川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全额返还给原告原告邓州市湍**河居委会于组。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