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已互相谅解;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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