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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待中心建设工程筹建处诉河南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接待中心建设工程筹建处(安**访中心筹建处)诉被告河南昊**有限公司(昊**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3年4月16日、2013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田**、被告委托代理人任贺*、许**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访中心筹建处诉称,2009年5月原告**访中心筹建处中央空调设备安装及地源热泵外网工程对外招标,被告参与投标。2009年7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中央空调施工合同。合同工期45天,合同价款54.8092万元,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检验合格标准,其他内容详见合同。同时被告还出具服务、保修及优惠承诺书:1、承诺质量保修期为系统验收合格后36个月;2、承诺对建设单位提出质量问题保证维修到底,不留任何尾巴;3、承诺保修期提供终身维修服务,不管是否工程质量问题随叫随到,免费维修、更换零配件、让业主满意、放心;4、承诺因质量问题无条件承担一切损失。

合同签订后,原告方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但被告施工的工程却存在诸多质量问题,例如:中央空调地埋管有多处漏点大量漏水;中央空调长期无法正常工作。原告多次通知被告前来维修,被告一直推诿,直至2011年8月才派人进行维修。维修过后,地埋管漏水现象仍然大量存在。2011年12月26日,原告召开协调会,专门处理信访大楼中央空调系统和其他设备存在的问题。会后,12月28日,信访大楼工程监理方安阳市**监理公司出具:信访局中央空调地埋管渗漏责任界定报告,认定被告应承担渗漏的法律责任,并要求其2012年4月底之前完成修复工作,但被告仍未履行义务,形成纠纷。

综上所述,核被告的行为,实属违约、违法、违背承诺之行为,并给原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和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安装施工的中央空调存在质量问题;认定被告违约未履行维修义务,判令承担违约金,并赔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9万元、合同标的额差额部分45.8092万元;维修、施工、材料费用14.2192万元;空调漏水造成水、电费损失8万元。共计770284万元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昊运建筑公司辩称,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应驳回原告诉请。原告不能作为诉讼主体,临时机构不能作为一个主体向法院起诉。符合合同要求,并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原告经竞标并验收合格于2009年交予原告使用为合格工程。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在该工程质保期内出现保修范围内,因施工导致工程问题,且坚定意见中没有说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被告已尽到维修义务,不构成违约,被告多次进行维修并例行检查。原告没有提供维修条件,被告不能进行维修。原告将单位路面进行硬化,不同意被告开挖,无法维修。原告在设施工程地埋管上方建设水井和污水管网,存在过错,原告在明知由地埋管情况下违反规范建设水井和污水管造成地埋管造成巨大影响,被告发现后曾多次提出要求整改,原告拒不整改,应由原告承担各项损失。原告诉请没有法律依据,修复费用由被告支付的,路面修复、硬化不包括在约定内,交纳时水电费无依据及证据。原告要求被告每月赔偿1000元无依据,合同未约定赔偿方式,且过高,应予调低。

反诉原告昊运建筑公司反诉称,2009年5月原告安**访中心筹建处中央空调设备安装及地源热泵外网工程对外招标,被告参与投标。2009年7月15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一份中央空调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认真履行了自己的义务,2010年9月25日该工程总价款经原告核定完毕。按照合同约定,被反诉人应将工程款全部支付给被告,并在质保期满后将质保金也返还给被告。时至今日原告没有将剩余工程款和质保金支付给被告。被告多次催要,原告不但不支付神域工程款和质保金,还以工程质量有问题及未尽到维修义务为理由在安阳**法院起诉被告,被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和质保金共计82215.01元及违约金62601.6元;反诉费由被告承担。

反诉被告**访中心辩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被告多次维修仍存在问题,原告支付工程款后仍存在问题,反诉请求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工程款、质保金不合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15日原、被告签订中央空调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给原告安装中央空调设备及地源热泵外网工程;工程工期45天;工程质量:被告应当严格按照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及工程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检验评定合格标准;合同价款548092元;如乙方违约应承担合同总价款每日1000元的违约金;质保期:工程验收合格后两个制冷周期;在质保期内,如出现问题,由原告通知被告并在5天内修复,费用由被告自理。2009年5月26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服务、保修及优惠程若,承诺约定:被告承担该工程施工范围内的所有项目;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质量保修期为设备及系统验收合格后36个月;质量承诺:被告方将严格按ISO9001质量认证体系的管理要求保障工程质量,并承诺在施工过程中若出现任何质量问题,无条件承担一切损失。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照合同约定给原告安装了中央空调设备及地源热泵外网工程。原告支付被告工程款458092元。2012年10月16日本院依据原告申请,委托山西省**鉴定中心对被告施工的地温空调地埋管存在漏水问题进行鉴定,2012年23日出具(2012)质鉴字第19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使用的管材表示有错误,不符合GB/13663-2000标准要求;2、管材的平均外径和最小壁厚符合GB/T1366.-2000标准要求;3、管网静液压试验:A路、B路、C路、D路、E路不符合《安阳市信访接待中心中央空调设备安装及地源热泵外网工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中《施工组织方案》中的规定要求,存在渗漏现象;F路符合《安阳市信访接待中心中央空调设备安装及地源热泵外网工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中《施工组织方案》中的规定要求。2012年12月20日山西省**鉴定中心向本院出具信函,信函承明,经我方专家组研究讨论,被告施工的地温空调地埋管存在漏水问题,主要原因:1、使用单位大院已完成了硬化,且该管道铺设较深,无法探测漏电,不能开挖检查维修;2、该空调系统已运行多年,已不是安装调试验收完成后的原始状态;3、对被告施工的地温空调存在质量问题需进行维修、改造费用进行评估,已超越了质量鉴定的范围。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红头文件一份、合同两份、保修维护承诺一份、维修函一份、安阳市信访局出具的信访文件一份、照片两张、地埋管责任认定报告一份,被告提供的单位竣工验收记录表一份、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材料一份、工程材料购配件报批表一份、江*HPPE管合格证三份、检验报告两份、质量承诺书一份、信访接待中心土壤热泵机房清单一份,本院委托山西**鉴定中心出具的(2012)质鉴字第19号鉴定意见书一份,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9年7月15日签订的中央空调施工合同为有效合同,被告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要求进行施工。山西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施工造成A、B、C、D、E管道渗漏,使原告对该工程无法使用致废弃,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退还已支付被告的工程款458092元的诉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的损失9万元和水电费8万元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是由安阳**管理局设立的,是适格原告。关于被告反诉请求,因该工程的A、B、C、D、E管道存在渗漏的质量问题,故被告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和质保金82215.01元及违约金62601.6元的反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河南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458092元;

二、驳回原告安阳**待中心建设工程筹建处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河南昊**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11502.84元,原告**接待中心建设工程筹建处承担5176.84元,被告河南昊**有限公司承担6326元;反诉费3196元,由被告河南昊**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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