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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海**限责任公司与河南友**限公司、河南**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海**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友**限公司、河南**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海**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和解解决纠纷为由,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海**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和解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阳海**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58元,由原告安阳海**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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