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仓诉被告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仓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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