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张**申请撤销郑**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于2013年7月9日作出的(2012)郑仲裁字第580号仲裁裁决一案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申请撤销郑**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于2013年7月9日作出的(2012)郑仲裁字第580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尚**,被申请人河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司)的委托代理人钱俊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张**申请称: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也没有补充仲裁协议,双方之间的纠纷仲裁委没有管辖权,且本案为借款合同纠纷,标的为130万,不能独任仲裁,申请人也向仲裁委提交书面选定3名仲裁员的申请,而仲裁委却未采信,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程序违法。二、仲裁委认定“虽然茂**司向张**出具借据和收据并办理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但130万元借款张**并没有依约支付给茂**司,因为张**不能举证证明将130万元转账给案外人张**即是支付给茂**司这一事实。”是片面的,故意歪曲、掩盖事实,错误的认定案件事实,枉法裁判,事实上申请人依据借款合同及被申请人和担保公司的共同意见将出借款项交付给被申请人。综上,请求撤销郑州仲裁员会作出的(2012)郑仲裁字第580号仲裁裁决书,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被申**祥公司答辩称:1、双方签订的房产抵押合同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双方对争议的处理方式明确约定由仲裁委管辖,且该案在仲裁前被金**法院以双方有仲裁条款为由驳回了被申请人的起诉。2、申请人说仲裁委枉法裁判应提交证据证明。综上,仲裁委对本案有管辖权,仲裁程序合法,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仲裁法规定的撤销仲裁的情形,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为:关于张**认为仲裁委没有管辖权的问题,根据双方所签订的《郑州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第十六条的约定,仲裁委对此有管辖权,且该案在申请仲裁前茂**司曾向金**法院起诉,金**法院以双方有仲裁条款为由驳回了茂**司的起诉。至于张**称仲裁委所作裁决程序违法及枉法裁判的问题,因其未能提交相关证据,故对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张**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符合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张**撤销郑**委员会于2013年7月9日作出的(2012)郑仲裁字第580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