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限公司诉被告夏**采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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