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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与被告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宇诉被告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原告王*宇系外国公民,本案属于涉外案件。本案系因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而产生,案件性质为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标的额为76105.5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又根据《最**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及收案范围的通知》之规定,本案既不属于重大涉外案件,也不属于要由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因此,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根据双方当事人合同之约定,本案应由合同签订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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