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苗新强诉被告李**、禹州市**限公司、中国人民**司禹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苗新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依法撤回对被告李**、禹州市**限公司、中国人民**司禹州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苗新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苗新强撤回对被告李**、禹州市**限公司、中国人民**司禹州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苗**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