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焦巧莲与郭**、刘*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焦**因与被上诉人郭**、刘*、席**、侯会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3)禹民一初字第4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3)禹民一初字第449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禹州市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焦**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30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