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郭**、郑**因与被上诉人刘**合作建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0元,退还郑**、郭**、郑**。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