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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郑**、郭**、郑**因与被上诉人刘**合作建房纠纷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郭**、郑**因与被上诉人刘**合作建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0元,退还郑**、郭**、郑**。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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