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赵**诉被告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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