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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常彦军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赵**诉被告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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