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西雅**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9月25日作出(2013)荥民二初字第961-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刘*银行存款39万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现被告已实际履行义务,原告已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故应解除对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刘*银行存款39万元的冻结或等值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