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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邓州市**民委员会、邓州市龙堰乡史坡村第一村民组、邓州市龙堰乡史坡村第六村民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邓州市**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史坡村委会)、邓州市**一村民组(以下简称史坡一组)、邓州市龙堰乡史坡村第六村民组(以下简称史坡六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阳**民法院(2014)南民三终字第008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张**申请再审称:(一)邓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邓**初字第64号民事调解书中所确认的协议内容,只是对张**与史**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的土地承包面积和四至边界进一步明确,并未侵犯第三人的权益,原审判决撤销上述民事调解书错误。(二)张**与史**委会在涉案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期50年被判无效后,合同成为不定期合同,不利于张**与史**委会对合同承包期限的履行,原审对承包期的判决结果错误。综上,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关于(2013)邓**初字第64号民事调解书是否应撤销问题。2013年5月6日,张**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承包土地的面积和四至边界进行确认。法院受理后,经调解张**与史**委会达成协议,并由法院制作了(2013)邓**初字第64号民事调解书。史坡一组、史**组得知上述调解书内容后,以调解书中所确认土地承包的四至边界和面积中包括了其集体所有的耕地,侵犯史坡一组、史**组合法权益为由提出申诉,邓州市人民法院决定对案件再审。因本案所涉土地承包的四至边界与史**组耕地边界之间存在土地权属争议,该争议应由行政机关解决,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故原审判决撤销(2013)邓**初字第64号民事调解书并无不当。(二)关于承包期问题。张**与史**委会在涉案承包合同中所约定的承包期50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的规定相悖,故原审认定该项约定无效并无不当。但双方约定的承包期未超过30年部分仍应属有效。

综上,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张**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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