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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泓丰选煤焦化厂与朱**、平顶山**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案由:执行异议之诉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市泓丰选煤焦化厂与被告朱**、平顶山**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须以平顶山市石龙区民二庭申笑雨等十位原告诉被告平顶山**限公司、平顶山**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平顶山市泓丰选煤焦化厂、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顶**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十起案件尚未审结,故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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