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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与平顶山**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史**诉平顶山**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湛**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了(2015)湛民二初字第577号民事裁定。宣判后,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3日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史**委托代理人周**,被上诉人平顶山双**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徐*、潘**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经审理认为,原告史*付购买的蓝欣家园小区住房是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是政府有关部门主导下形成的买卖行为,它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因此产生的纠纷,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原告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解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裁定:驳回原告史*付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原审宣判后,史遂付不服,上诉称,史遂付购买的蓝欣家园小区住房是经济适用房,但政府仅仅是对购房者是否享有购买资格起到前置审批的作用,对于资格审查后双方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具体履行则与政府行为无关,上诉人的起诉是合同履行中的违约,符合民事诉讼法119条规定的民事受案范围。请求二审撤销原审裁定,发回湛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平顶山市**限责任公司辩称,蓝欣家园是我公司承包的安居工程,属经济适用房,该工程早已完工交付使用。史*付房屋未交付是因政府公示影响了交付时间,公示完后通知史*付交付,史*付拒绝接受。另我们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房管局颁发的固定模板,合同中的条款均是由政府主导达成的,双方的合同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平等主体,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济适用房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因此产生的纠纷,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不属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史**所诉纠纷的蓝欣家园的住房是经济适用房,是在政府有关部门主导下形成的买卖行为,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解决。综上,史**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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