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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与中国**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段*欣诉被告中国电信**县电信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欣的委托代理人丁*、杜**,被告中国**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段*欣诉称,原告与被告在2009年签订了房屋租赁使用协议书,其中协议第五条约定“原告如有房屋加高等改建意向时,应当提前30日内向被告提出,被告无条件迁移光缆”。现原告在房屋原有的基础上准备改建,且与他人已签订房屋建造协议(其中房屋改建材料沙、石、水泥由建房者负责,建房者只等迁移出光缆),形成既定事实。但原告在2014年2月10日向被告提出建房照会通知后,被告不但未能在协议约定时间内无条件迁移光缆,且一直推诿至今,给原告改建房屋计划及进度造成损失。现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按照协议书要求,无条件迁移光缆;2、判令被告在原告严格履行协议中规定的照会期限后,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3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中国**分公司辩称,一是2009年双方签订协议后,我公司支付了使用费并无偿提供原告使用宽带,二是原告的起诉不实,原告没有房屋加盖的审批手续,三是我公司就此事愿与原告协商解决,四是光缆的迁移关系大多数人的利益,涉及到国家安全,手续十分严格。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原告段艳*为甲方、被告中国**分公司为乙方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该《协议书》的内容为“甲、乙双方就乙方在甲方楼顶布**/电缆一事,达成以下协议:一、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2500元现金作为乙方光/电缆通过甲方楼面施工时对甲方楼面造成损失的补偿,甲方收到乙方补偿金以后不得再以房屋楼顶面修缮或其他任何理由向乙方提出任何的经济要求;二、甲、乙双方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为甲方提供宽带无偿使用,宽带使用期间如有甲方房屋改造/改建或乙方机房搬迁,则乙方停止对甲方提供宽带的无偿使用;三、乙方施工应当提前通知甲方,如有不提前通知甲方进行施工,甲方有权停止乙方施工,如提前通知甲方进行施工,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乙方对光/电缆的施工;四、如果乙方在以后施工中给甲方楼面造成重大损坏的,乙方应当对甲方的实际损失作出赔偿;五、甲方如有房屋加高等改建意向,应当提前30日向乙方提出,当甲方购置的房屋改建材料如沙子水泥等已成为事实时,乙方无条件迁移光/电缆”。2014年2月10日,原告段艳*向被告中国**分公司送达了一份《通知》,该《通知》的内容为“甲方段艳*与乙方**分公司于2009年签署的协议已生效,根据协议第五条规定,现甲方准备在现有房屋的基础上,进行改建,特向乙方提出照会,望乙方按照协议约定,30日内无条件迁移光/电缆,并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在迁移光/电缆过程中,严格按照操作规范,不给甲方楼面及附属设施带来损坏。特此通知。段艳*。2014年2月10日”。现原、被告因迁移光缆一事协商未果,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段艳*与被告中国**分公司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本案中,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的第五条“甲方如有房屋加高等改建意向,应当提前30日向乙方提出,当甲方购置的房屋改建材料如沙子水泥等已成为事实时,乙方无条件迁移光/电缆”的约定,虽然原告已经向被告送达了《通知》,但原告的房屋改建所需的沙子水泥等材料尚未形成事实,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无条件迁移光缆及支付3000元损失费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段艳欣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段艳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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