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梦*与被上诉人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梦*与被上诉人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梦*于2015年7月7日向商丘**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胡*归还(自2013年2月至2013年7月间)借款455万元及利息。商丘**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商梁民初字第02946-1号民事裁定,梦*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2016年1月18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7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梦*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胡*及其与马**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何**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梦*诉胡敏系民间借贷纠纷,因双方对原告所诉基本事实各抒己见,且所涉及的投资理财(EUROFX)公司被郑州市公安局查处,导致与本案有关的相关信息无法查实,本案纠纷应在公安机关对(EUROFX)理财公司查处后,依据相关事实解决。原告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条件,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梦*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梦*上诉称:上诉人将455万元借款通过银行卡转入被上诉人胡*账户上,双方之间的纠纷属于民间借贷纠纷,与胡*是否用该款去理财无关。投资理财公司(EUROFX)被郑州市公安局查处,但无法证明与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在该公司理财有关联;即使本案需以公安机关的处理结果为依据,也应中止审理,而不应驳回起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梦晨通过银行卡将借款转入被上诉人胡*账户,上诉人起诉被上诉人,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依法应当受理。公安机关对投资理财公司(EUROFX)是否立案查处,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原审裁定驳回起诉不当,应予纠正。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5)商梁民初字第02946-1号民事裁定;

指令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继续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