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孔*甲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公诉刑诉(2015)4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甲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甲及其辩护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9日17时40分左右,被告人孔*甲超载驾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豫P×××××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由西向东行驶到S321省道新密**梁派出所门前路段时,与王*甲停放在路边的豫A×××××农用车、马*驾驶的电动车及在路边站立的李*、王*乙相撞,致王*甲、李*受伤,致马*的电动车损坏,致黄*修建的水泥石墩损坏,被害人王*乙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王*乙系交通事故所致创伤性休克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孔*甲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孔*甲从事故现场被带回公安机关。

为支持上述指控,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了被告人孔*甲供述,证人王**、李*、马*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意见书,诊断证明书,检验报告书,电子过磅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并提请本院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孔*甲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孔*甲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一审答辩情况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被告人孔*甲向本院提交了赔偿协议、收到条、谅解书等证据,用以证实其与所有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得到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9日17时40分左右,被告人孔*甲超载驾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豫P×××××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由西向东行驶到S321省道新密**梁派出所门前路段时,与王*甲停放在路边的豫A×××××农用车、马*驾驶的电动车及在路边站立的李*、王*乙相撞,致王*甲、李*受伤,致马*的电动车损坏,致黄*修建的水泥石墩损坏,被害人王*乙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王*乙系交通事故所致创伤性休克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孔*甲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孔*甲从事故现场被带回公安机关。案发后,被告人孔*甲与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得到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开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孔*甲供述,证实2015年9月9日17时左右,其驾驶豫P×××××号重型货车沿杞密路由西向东行驶到曲梁下牛路段时,刚过一个避险车道,下坡踩刹车时发现刹车失灵,其看见前方车多人多,就向左躲避,结果撞到了路北侧的水泥墩上,之后又与一辆机动三轮车和两辆电动车相撞,有两个女人受伤,其准备报警时,曲**出所一个民警说他已经报过警了。其有B2驾驶证,当时没有喝酒,其车上拉的是44吨左右的水泥,其车上有两个人,其堂哥孔*乙在副驾驶位上坐着。

2、证人孔*乙证言,证实事故发生时其在肇事车副驾驶位上坐,孔*甲驾驶着货车,事故发生前其听到孔*甲说没有刹车了,然后就发生了车祸。

3、证人王**、李*证言,证实2015年9月9日17时40分左右,其二人在下牛**出所门前路边卖菜。一辆大货车从西边过来,速度非常高,直接撞住了其停在路边的农用车,把其二人撞了出去,后来才知道被撞的还有一个女的。

4、证人马某证言,证实2015年9月9日17时40分左右,其从下牛街路北侧一个药店出来后,去骑停放在路北边的电动车,突然一辆货车撞到电动车尾部,将其甩倒在地上,其坐起来后看到大货车撞住了一辆机动三轮车和两辆电动车。

5、证人黄*证言,证实其当时在自己的门市里面,听到响声后出门才看见一辆重型货车头东尾西在路北停着,把路边的水泥石墩和水泥路面都毁坏了,车头前还有一辆三轮车和两辆电动车,三轮车下面还躺着两个人,受伤了。

6、证人岳*证言,证实其母亲王*乙在新密市曲梁下牛**出所门口发生交通事故,在新**华医院治疗,当时其不在现场。

7、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证实事故发生后现场状况。

8、王**、李*诊断证明书,证实二人被肇事车辆撞伤。

9、诊断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居民死亡殡葬证,证实王*乙于2015年9月9日死亡。

10、法医学尸表检验鉴定意见书及照片,证实被害人王*乙系交通事故所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11、酒精检测单,证实事故发生时,被告人孔*甲体内无酒精成分。

12、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证实肇事车辆刹车系统存在漏油现象。

1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孔*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14、机动车保险单,证实肇事车辆有机动车保险。

15、机动车行驶证,证实肇事车辆有机动车行驶证。

16、赔偿协议、收到条、谅解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孔*甲与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得到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17、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孔*甲被当场传唤到案。

1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孔**的个人基本情况。

19、证明,证实被告人孔*甲案发前无违纪违法记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孔*甲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证,被告人孔*甲在事故发生后,停车并下车查看,知道他人报警后没有离开事故现场,在交警对其讯问时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构成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故对该辩护意见依法予以采信。关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的意见,经查证,被告人孔*甲此前没有犯罪记录,故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信。

被告人孔*甲所犯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

被告人孔*甲在案发后,已经与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得到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孔*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