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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职务侵占、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犯职务侵占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一案,于二○一五年九月六日作出(2015)上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涉案赃款继续追缴,并返还被害人。原审被告人王**不服,以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5)上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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