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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口市**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口市**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口市**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5月3日,王*驾驶原告所有的豫PY150重型货车在大广高速行驶至看K1851公里处时,与李*驾驶的赣H09107重型半挂车相撞,又与罗**驾驶的赣H04730赣H0142重型半挂车相撞,造成原告车辆损坏,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罗**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王*驾驶的原告所有的豫PY150重型货车在被告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投保有137854元及不计免赔的车辆损失保险。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损失共计127816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口市**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保险合同约定第一受益人为郑州**限公司纬二路支行,该车赔案由河南宇**限公司代为办理,实际车主为王*,故原告周口市**有限公司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周口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56元,退还原告周口市**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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