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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陈**与被告周**限公司、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陈**与被告周**限公司、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陈**诉称,牛**为其所有的周口**限公司周转资金,与陈**分别签订了3份借款合同,共计借款403万元。向陈**借款213万元。上述款项逾期未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牛**及周口**限公司归还借款并承担利息及违约金。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淮阳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我院发来《关于中止审理周口**限公司及其法人牛**案的函》,称,因淮阳县公安局已对周口**限公司及其法人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进行刑事立案,并依法查封其所有资产,故向我院通报情况,要求我院中止本案的审理。淮阳县公安局向我院送达《淮阳县公安局关于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致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函》,并附立案决定书及查封决定书各一份。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公安机关向我院出具正式立案材料,证实本案涉及刑事犯罪。按照《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之相关规定,公安机关认为案件有经济犯罪嫌疑,向我院说明理由,并附有立案侦查手续,经审查,本案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陈**、陈**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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