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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吕**、夏邑县**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靳**、寇**、寇**、寇**、寇**、寇**、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吕**、夏邑县**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靳**、寇**、寇**、寇**、寇**、寇**、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靳**、寇**、寇**、寇**、寇**、寇**、寇**于2013年12月5日向夏**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吕**、夏邑县**有限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伙食费、通讯费、精神抚慰金各项费用共计706271.08元。夏**民法院于2014年2月15日作出(2013)夏民初字第2390号民事判决。吕**、夏邑县**有限公司不服原判,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于2014年5月26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吕**、夏邑县**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靳**、寇**、寇**、寇**、寇**、寇**、寇**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邵**、尹**到庭参加诉讼。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靳**、寇**、寇**、寇**、寇**、寇**、寇**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靳**、寇**、寇**、寇**、寇**、寇**、寇**撤回对上诉人吕**、夏邑县**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因被上诉人靳**、寇**、寇**、寇**、寇**、寇**、寇**现撤回起诉,致使原审失去裁判的前提和上诉的基础,原判决应予撤销,本院对上诉人吕**、夏邑县**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再进行评判。但一审诉讼费不因被上诉人靳**、寇**、寇**、寇**、寇**、寇**、寇**的撤回起诉而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夏邑县人民法院(2013)夏民初字第239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靳**、寇**、寇**、寇**、寇**、寇**、寇**撤回对上诉人吕**、夏邑县**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663元,由被上诉人靳**、寇**、寇**、寇**、寇**、寇**、寇**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326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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