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应会想诉被告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自愿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应会想撤回起诉。
受理费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原告崔*勤诉被告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董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高全义、高**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郑州**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郭**、李**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范**、原审被告严*、原审被告李*、原审被告郑州**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范**,原审被告严*、李*、郑州**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史**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丁**与河南**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邓**与河南**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