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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张**物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张**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祭初字第9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且上诉人张**又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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