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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与郑州宏**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田*民诉被告郑州宏**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民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宏**司的法定代表人许**、委托代理人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田*民诉称,2014年9月30日,田*民授权委托田卫生与宏**司签订一份http://chaoweiled.taobao.com的淘宝店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田*民带淘宝店和客服人员合并到宏**司,由宏**司先行支付50万元,合作期满6个月,宏**司再支付50万元,如果宏**司未按期支付,则每延期一天多支付1%的违约金。合同生效后田*民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宏**司也按照合同约定向田*民支付了前期合作款50万元。但是到了2014年3月29日宏**司应当履行第二笔款项的付款义务时,却开始借故推脱。请求判令宏**司支付合作款50万元及违约金15万元并赔偿田*民经济损失1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宏**司辩称,1、按照合同原则上应该支付,但是田**没有完全履行合同,我公司和田卫生、田**在同一天分别签订合作协议,合同签订人并非是淘宝账号的持有人。2、田**所说的授权田卫生和我公司签订合同是虚假的,我公司不予认可授权田卫生和我公司签订合同,合同并不涉及第三方。3、网络ID交易法律没有界定是否合法。田**的账号能贷款,我公司替田**偿还38万元的贷款,我公司认为这个账号交易是不合法的。合同签订的目的是买断,让合同一方离场,但是田**一个月后又重新开始做淘宝,并且有不正当竞争。田**同时另开一个账号,让老客户同新账号交易,并进行刷单,卖给我的账号活跃周期不到一个月,就没有交易了,田**把账号卖给了田卫生,田卫生同我公司交易,当时不涉及第三方,我公司认为这是一种欺诈,不应该支付款项和违约金,还应该追究田**责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30日,宏**司(甲方)与田**(乙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合作内容:乙方田**带淘宝网店(http://chaoweiled.taobao.com)和客服人员合并到甲方,乙方选择以下方式兑现承诺:本协议签字(或盖章)生效之后,甲方先行以现金(或转账)方式支付乙方RMB伍拾万元整,期满六个月(即2015年3月30日)以现金(或转账)方式支付乙方RMB伍拾万元整。双方责任:签字后双方即例行责任,三天内进行账号和客服的交接,交接后淘宝账号归甲方所有,账号上资金属于甲方所有。乙方客服人员想临时退出甲方的话需提前2个月通知甲方,经甲方安排同意后方可离开。乙方在期满后退出,甲方未能按时兑现承诺金额的,甲方需要履行违约责任,每延期一天多支付1%的款项。同日,田**与宏**司签订关于淘宝网店(http://shop70340798.taobao.com)的《合作协议》,内容与田**与宏**司签订的协议内容一致。

2014年10月1日,宏**司通过转账支付第一笔款项50万元,由田卫生于2014年10月2日出具两份《付款》证明,内容分别为“今付淘宝号前期账款?5000000.00(人民币:伍拾万元*),付款方式转款,付款日期2014年10月1日。付款方:郑州宏**限公司收款方:田卫生。”“今付淘宝号货款?386209.00(人民币:叁拾捌万陆仟贰佰零玖元*),付*彩提款?5000.00(人民币:伍**整),淘宝号保证金?5800.00(人民币:伍仟捌佰元*),合计款项?397009.00(人民币:叁拾玖万柒仟零玖元*),付款方式转账,付款日期2014年10月2日。付款方:郑州宏**限公司收款方:田卫生”。

另查明,本案所涉及账号(http://chaoweiled.taobao.com)系以田**名义开立,田**在庭审中陈述其承诺该账号一直归田卫生所有。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宏**司未支付第二笔款项50万元,双方遂成纠纷,期间,田卫生多次通过发短信、打电话方式与宏**司协商此事。2015年4月27日,田卫生出具《证明》,证明2014年9月30日,田**授权其与宏**司签订淘宝网店的合作协议,并在合作协议履行过程中与宏**司接洽。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合作协议》,《付款证明》,《证明》等相关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时,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淘宝账号的价值系在淘宝店的经营过程中所累积的信用度、客户群、商品类型等多种因素综合的基础上所形成的,田**仅是该淘宝账号的注册人,且一直承诺由田卫生所有,虽然田卫生出具《证明》,拟证明其系受田**委托与宏**司签订《合作协议》,并在之后一直负责协调处理与宏**司的关系,但是根据双方陈述,田**在委托田卫生与宏**司签订合同的同时,本人与宏**司又签订了另一份淘宝账号的《合作协议》,且田**亦未告知宏**司田卫生系受其委托,对田卫生所出具的《证明》的真实性存疑。本案中,田**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对http://chaoweiled.taobao.com淘宝账号具有占有、使用、受益等权利,不能认定其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对其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田**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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