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郑**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郑**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百三十二元,减半收取一百一十六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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