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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与鹤壁市**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窦**与被上诉人**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窦**向鹤壁**民法院提起诉讼。山城区法院2012年5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2012)山民初字第1934号民事裁定,驳回窦**的起诉。窦**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经审理于2014年2月25日作出(2014)鹤民立终字第20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山城区法院进行审理。山城区法院2014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2015年2月2日作出(2014)山民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窦**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审理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

发回鹤壁**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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