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中**有限公司中牟县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减半收取三十七元五角,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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