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中国人**限公司中牟县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中**有限公司中牟县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减半收取三十七元五角,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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