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缔**有限公司与被告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缔**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九千六百五十八元,减半收取四千八百二十九元,由原告河南**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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