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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缔**有限公司与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缔**有限公司与被告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缔**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九千六百五十八元,减半收取四千八百二十九元,由原告河南**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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