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安阳假**责任公司诉被告安阳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阳假**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阳假**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韩先锋与马*、浙商财**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缔**有限公司与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中国人**限公司中牟县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梁**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河南缔**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洛阳市**水材料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曹**与王**、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杨**与被上诉人丁**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鹤中与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