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先锋与被告马*、浙商财产**河南分公司、中国人民财**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马*、浙商财产**河南分公司、中国人民财**州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先锋撤回对被告马*、浙商财产**河南分公司、中国人民财**州市分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先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先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