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2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7月20日生一女张小某,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存在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的不同,所以婚后原、被告常因琐事发生争执,夫妻间长期冷战。在家庭经济方面,被告的工资自己管理,对家庭开销不管不顾,原告承担着生活的绝大多数开销,甚至女儿出生时的住院费用及生活开支也是由原告一人承担。综上,原、被告不能相互照顾,而且夫妻的基本信任已淡然无存。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从2015年春节后到春节前,原、被告已分居近一年。已无和好之可能。婚生女长期与原告共同生活已形成稳定的生活环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一、判决原、被告离婚;二、判令婚生女张小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从离婚之日起到独立生活之日止,1000元/月;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当庭口头辩称,一、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并结合,婚姻关系已维系六年多,双方已经有一定的婚姻基础,且六年来双方没有实质性矛盾。被告认为夫妻感情未破裂,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请求判决不准离婚。二、婚生女张**自出生后,一直在原告、被告及被告母亲的呵护下共同成长,起诉前生女才单独跟随原告生活。如果判决离婚,被告要求抚养生女,抚养费自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0年2月2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双方于2010年7月20日生一女儿,取名张小*,现随原告生活。2015年7、8月份,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摩擦后开始分居至今。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仍有和好可能为由,坚决不同意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一份、女儿张小某的出生医学证明,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所有证据均经过当庭举证、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并已生育一女,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以夫妻感情未破裂,仍有和好可能为由不同意离婚,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双方分居时间较短,本院认为双方仍有和好可能,故原告起诉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夫妻之间应相互珍惜彼此,勿因家庭琐事动辄生气、吵架,伤害彼此感情,应多替对方及孩子着想,共同携手把家庭建设的更加美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