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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潘**与洛阳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洛**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老城区(2013)老民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洛**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上诉人潘**及黄**、潘**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3)老民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院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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