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商丘**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商丘**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00元,减半收取5300元,由原告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王**与洛阳市**水材料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曹**与王**、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杨**与被上诉人丁**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鹤中与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潘**与洛阳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被告人于某某犯抢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原告陈**与被告商**限公司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袁林诉被告苏州东**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武建朝诉社旗县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彭**诉社旗县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