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商丘**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商丘**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商丘**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00元,减半收取5300元,由原告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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