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受理原告袁*诉被告苏州东**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丁**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朱**、王**参加合议。原告袁*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袁*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