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社旗县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被告人于某某犯抢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曹**与王**、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与被告商**限公司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袁林诉被告苏州东**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武建朝诉社旗县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刘**诉社旗县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武**诉社旗县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让海诉社旗县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