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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佛摇篮幼儿园安阳园与李*、安阳市**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哈佛摇篮幼儿园安阳园(以下简称哈佛摇篮幼儿园)因与被告李*、安阳市**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达汽车租赁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6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哈佛摇篮幼儿园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李*、被告通达汽车租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哈佛摇篮幼儿园诉称,2014年1月24日,安阳**民法院作出的(2013)北民一初字第9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协助被告通达汽车租赁公司将型号为ZK6100H,车牌号为豫EZF666的宇通大巴过户到被告通达汽车租赁公司名下。但是原告哈佛摇篮幼儿园是该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原告哈佛摇篮幼儿园并未向两被告出卖该车,两被告之间签订的协议原告哈佛摇篮幼儿园不知晓。因为车辆要转为营运车辆,原告哈佛摇篮幼儿园把车辆过户到被告李*的名下。被告李*当时是原告哈佛**园处的员工,被告李*并未实际支付购买款,该买卖事实不成立。2014年9月4日,原告哈佛摇篮幼儿园与被告李*因该涉案车辆的买卖纠纷在文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李*拿出(2013)北民一初字第969号民事判决书,要求原告哈佛摇篮幼儿园归还该车。至此,原告哈佛摇篮幼儿园得知两被告在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非法处分原告哈佛摇篮幼儿园财产,严重侵害了原告哈佛摇篮幼儿园的合法权益。现原告哈佛摇篮幼儿园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安阳**民法院(2013)北民一初字第969号民事判决书;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称,豫EZF666号宇通大巴在2012年11月16日是通过现金支付购买的,原告哈佛摇篮幼儿园称车上手续都丢失,在车辆过户前原告哈佛摇篮幼儿园补办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被告李*与通达**公司在2012年9月15日签订有协议,购买后准备过户到通**司名下。该车辆真实的车主是被告李*本人,原告哈佛摇篮幼儿园无权撤销北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北民一初字第969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通达汽车租赁公司辩称,(2013)北民一初字第969号民事判决书没有侵害原告哈**幼儿园的任何权利,因为该判决书解决的是两被告之间的联合购车协议,且在审理该案时,诉争车辆已经合法登记在被告李*名下,在车管所有原告哈**幼儿园和被告李*的购车合同,原告哈**幼儿园与该诉争车辆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所以不存在侵害原告权利的问题。经庭前了解,原告哈**幼儿园将本车于2012年11月16日出售给被告李*,这是本案的事实。原告哈**幼儿园之所以起诉两被告,因为原告哈**幼儿园与被告李*之间在2014年6月15日有关于校车的经济纠纷,即被告李*租赁了原告哈**幼儿园的校车,因为原告哈**幼儿园没有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校车标牌,被告李*不能正常使用校车的情况下,拒付原告哈**幼儿园校车的租赁费。6月22日,原告哈**幼儿园出于报复的心里诱骗被告李*要借用本案的诉争车辆,所以被告李*把车交给了原告哈**幼儿园,原告哈**幼儿园就不再返还,并称该车是其所有,又在文峰区人民法院进行起诉,扣押车辆的案件现在文**院进行审理。原告哈**幼儿园的起诉无事实和证据予以支持,请求依法予以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哈**幼儿园与被告李*于2012年11月16日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原告哈**幼儿园将其名下车牌号为豫EZF666号宇通大巴卖给被告李*。因该车登记证书丢失于2012年11月13日补领,2012年11月19日该车辆转移登记到被告李*名下。被告李*一直使用该车辆至2014年6月,使用期间车辆产生的税费、保险费、罚款等费用由被告李*支付。

2012年9月15日,被告通达**公司与被告李*签订联合购车协议,约定购车后,豫EZF666号宇通大巴登记在被告通达**公司名下,被告通达**公司管理,被告李*经营,自负盈亏,被告通达**公司无论被告李*盈亏每年分红款5000元。2013年12月9日被告通达**公司以被告李*未履行合同义务起诉至本院,要求李*将诉争车辆过户至通达**公司,并支付分红款5000元。本院依法作出(2013)北民一初字第969号民事判决,支持了通达**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经生效。

上述事实,有原告哈**篮幼儿园提供的(2013)北民一初字第969号民事判决、联合购车协议、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被告通达汽车租赁公司提供的二手车买卖合同、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联合购车协议,被告李*提供的证人证言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哈佛摇篮幼儿园与被告李*于2012年11月16日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于2012年11月19日办理了车辆转移登记,登记部门为被告李*发放了机动车登记证。以上事实及相关证据证明被告李*对争议车辆享有所有权,其依法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两被告之间的联合购车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保护。原告哈佛摇篮幼儿园称其与被告李*之间没有形成真实的买卖车辆关系,但是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且该理由不能对抗已经进行公示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被告通达汽车租赁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购车协议要求被告李*履行合同义务,法院依法作出(2013)北民一初字第969号民事判决没有侵害原告哈佛摇篮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故其要求撤销(2013)北民一初字第969号民事判决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三百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哈佛摇篮幼儿园安阳园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哈佛摇篮幼儿园安阳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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