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雷**因与被上诉人三门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三门峡市**责任公司、原审被告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1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雷**以与被上诉人三门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雷**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上诉人雷**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