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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与三门峡**有限公司、三门峡市**责任公司、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雷**因与被上诉人三门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三门峡市**责任公司、原审被告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1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雷**以与被上诉人三门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雷**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上诉人雷**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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