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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卫**、李**民间借贷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张**诉被告卫新治、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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